教师是教育过程中“教”的主体。

我们知道.在教育活动中存在着“教”与“学”两种活动,更确切地说.是“教”与“学”两种活动复合构成教育。虽然,参与到教育活动之中的所有人都有“教”与“学”的责任或义务,但各自的职责重点不同.一部分人主要以“教”为职责,一部分入主要以“学”为职责。

在教育活动中以教为职责的人是教育者。

从广义的教育角度看,教育者包括一切对他人施加有意识的教育影响的人,在有明确目的且独立进行的自学活动中.教育者就是受教育者本人,他自己承担着教育自己的责任。从学校教育的角度看,教育者主要指教师(包括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

教育过程不同于对人的身心发展发生影响的其他过程.它是教育者的有目的的活动过程。所以,离开了教育者及其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也就谈不上什么教育。教育者是教育实践活动中的人的因素,而且是一个基本要素。

教育者不仅是教育实践活动的一个基本要素,而且是教育实践活动的主体,他把受教育者作为“教”的对象.以教育影响为手段.把引导和促进受教育者身心的发展变化作为活动目的.力求使自己“教”的对象的身心发生合乎自己要求的变化。因此可以说.教育者作为教育活动中的人的因素,是教育实践活动的主体,更确切地说是“教”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