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种与法律规范职能分类相对应的分类。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是按照调整性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教育关系模式,主体的教育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教育法律关系。如学生按照规定入学,教师按照檄师法》允许或要求的限度行使教育职权等等。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的成立以主体的合法行为为基础,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手段,它是实现教育法规的规范职能的表现。

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是在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保护性教育法律规范,采取法律制裁手段而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与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相对,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主体的违法行为为基础,由国家行使制裁的权力,要求违法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它是实现教育法规的保障职能的表现。

由于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与制裁手段相联系,而法律制裁又主要采用行政、民事和刑事等方式,因而按照国家的法律强制运行机制.又可区分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和教育刑事法律关系,其违法主体分别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也表明,教育法律关系的上述分类是交叉出现的c掌根教育法律关系的不同分类及其关系有利于正确认识教育法律关系的性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实践中处理好教育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