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权利是教育法规赋予人们所享有的有关教育的权益,它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愿望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某种教育行为;教育义务是教育法规要求人们应履行的有关教育的责任,它规范人们必须作为或者不得作为某种教育行为。
教育权利和义务是发展的概念。特别是现代社会中,由于教育民主化进程的发展,作为教育法律关系内容的教育权利和义务从内涵到外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资产阶级教育立法活动起步之初,确立国民义务教育制度之时,教育权利主要是指国家的教育权,使早期的义务教育成为以国家的教育极为中心而强迫国民接受的一种教育。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送儿童入学,仅仅是一种义务,受教育与服兵役、纳税一起并列为“国民三大义务”。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民主化运动的发展,逐步提出了受教育权问题。自1871年4月由巴黎公社公布的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中首次提出受教育权问题以来,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受教育权已经在世界各国普遍被看做一项与生存和发展密切联系的基本人权写入了宪法,并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使之朝着平等化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