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规范与所规范的法律行为的关系来看,可以根据法律行为产生的基础,分为调控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调控性规范的职能在于对人们已有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控制,使之符合这一规范所确定的行为模式。构成性规范是指构成某些特定法律活动的规范。调控性规范是针对已经事实存在的行为而制定,以对这种行为起到调节、控制的作用,即通过这种规范把行为入的行为纳入一定方向和限度之内。如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是自有教师职业以来就存在的行为,《教师法》把教师应当如何行使其教育教学职权纳人调整范围,明确不得体罚等。
构成性规范则是它本身所规范的活动产生的依据”也就是说,由构成性规范引导所产生的行为对其具有逻辑上的依赖关系。如果没有这种构成性规范,该行为活动就不可能产生。比如.假设没有关于教师申诉制度的主体、范围及其程序的规定,就不可能产生教师申诉活动。各类诉讼制度和各种法律程序制度通常都是由构成性规范确定的。如果说调控性规范是将教师应有的社会性权利和义务转化成为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话,那么,构成性规范对于构建实现教师法定权利和义务的保障程序具有重要创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