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是人们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生存状态。保障自由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然而,人的社会性注定了人的自由只能是在一定秩序之中的自由,因此,教育法规所保障的教育自由与教育秧序是对立的统一体。

教育自由是指人们对教育选择的自由,以人们对自己所具有的教育权利可以进行选择为具体表现。教育法规的立法目标之一是使人们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获得教育自由。教育法规通过提供选择的机会,为入们实现教育自由创造条件。

教育法规给予每个人的教育自由是平等的:也就是说,教宅法规所保障的教育自由是一种普遍的自由,而不是少数人的特权这就意味着每个人在享有教育自由时不能损害他人的自由,每寸人都不能把这种教育自由看做是一种可以凌驾于他人之上而任君行使的权利。教育法规给予个人的教育自由是有限度的,是在一定教育秩序中的自由。人们在享有教育自由权利时还具有必须珀守教育秩序的义务。

教育秩序是指教育生活领域中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规律伯的教育组织制度、结构体系及其教育关系。教育秧序是通过一定教育行为规则的调节而达到的。这种调节教育行为的规则可以是多种性质的,如教育政策规则、教育道德规则等。任何运用于保障教育秩序的规则都必须与产生于教育规律基础之上的教育规则杯结合,或者说成为教育规则的特殊表现形式,才可能发生实际效用,现代社会的教育秩序主要是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实现的。

维持—定的教育秩序,避免教育活动的无序与混乱,是教育事业和教育关系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个人获得普遍教育自由的保障。因为数育秧序意味着纪律和责任,要求教育关系按照一定的轨迹运行,而不能是教育主体随心所欲的行为。如公民有选择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但要通过参加平等竞争考试的方式来获得,而一旦获得这一枚利的享有,还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业、才能获得学业证书,并藉此得到社会的承认。